消費者網購沙發(fā)到貨后 真皮變“合成革”
發(fā)布時間: 2018-03-15 16:28:25 |來源:廣州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網購沙發(fā)到貨后真皮變“合成革”
在某家具旗艦店網購的兩套真皮沙發(fā),經檢測居然只是“合成革”材質,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賠償。南沙法院審理認為,梁某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主張退款退貨并要求被告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承擔檢測費用。法院判決被告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退還貨款8560元給原告,另一次性賠償25680元、檢測費500元給原告梁某。
2017年7月,住在南沙區(qū)的梁某在淘寶網上“某家具旗艦店”下單購買了2套真皮沙發(fā),共花8560元,商家對該商品的介紹是“真皮沙發(fā)頭層牛皮簡約現代轉角小戶型客廳家具組合中厚皮藝沙發(fā)”,皮革飾面范圍為接觸面皮,皮革材質為頭層牛皮。
收到貨之后,梁某發(fā)現兩套沙發(fā)并不是真皮,取了沙發(fā)接觸面的小樣寄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進行檢測檢驗。結果為“聚氨酯合成革”,并不是賣家所稱的頭層牛皮。梁某與商家交涉未果,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調解不成,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梁某認為,商家的欺詐行為導致其財產受到損失,起訴要求退款退貨,并要求商家按購買價的三倍賠償,共計25680元,另外商家要承擔檢測費用500元以及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同意梁某退貨退款的要求,但不同意三倍賠償。被告提供本次交易的網上聊天記錄,辯稱梁某所稱涉案沙發(fā)質量不合格依據不足,對梁某的檢驗結果三性不認可,并稱原告梁某并非消費者而是職業(yè)打假人。
南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梁某在庭審中對購買沙發(fā)的經過等進行了合理說明,被告主張原告非消費者但不能提供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梁某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主張退款退貨并要求被告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承擔檢測費用,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退還貨款8560元給原告,梁某同時退還涉案沙發(fā)2套;如梁某不能退回涉案沙發(fā),則以4280元/套的價格相應抵扣應退貨款;另外被告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25680元、檢測費500元給原告梁某,并承擔本案受理費227.3元。
法官:隱瞞影響購買決定的重大信息構成欺詐
原告主張退款退貨并要求被告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承擔檢測費用,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p>
被告是否“存在欺詐”,其焦點不在于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而在于銷售者是否隱瞞了與案涉產品有關的重大信息,以及該重大信息是否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對于沙發(fā)而言,接觸皮層是真皮還是人造革,屬于產品的重大信息,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銷售者不能以次充好,不能做虛假宣傳,不能對商品原材料等重大信息予以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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