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彩電尺寸“縮水”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發(fā)布時間: 2017-03-14 14:19:31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章一貴在濟南某家電商場購買了一臺POP廣告宣傳單上標注為50寸大的品牌彩電,幾天后商家送貨到家后,章一貴查看說明書發(fā)現(xiàn),該電視機的最大可視圖像尺寸為126厘米,僅為37.8寸,電視尺寸“縮水”約4分之一。一氣之下,章一貴將濟南某家電商場告上了法庭。
經(jīng)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在其商場內(nèi)發(fā)布廣告宣傳銷售50寸某品牌彩電,價格為4999元。2014年3月初,原告章一貴在該家電商場購買了上述50寸某品牌彩電一臺。三天后,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將電視機交付給原告章一貴。另查明,電視使用說明書載明,涉案電視機最大可視圖像尺寸(屏幕對角線尺寸)為126厘米,約37.8寸。
濟南歷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有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本案中,原告章一貴根據(jù)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的宣傳信息購買商品,并履行了付款義務,而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未按約定交付與之尺寸相符的商品。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應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jù)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據(jù)本案審判長李颯介紹,本案原告章一貴購買行為雖發(fā)生于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之前,但依據(jù)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故關于欺詐賠償?shù)姆蛇m用,應適用新法。
據(jù)此,依照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濟南歷下法院判決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退還原告章一貴貨款4999元,賠償原告章一貴三倍貨款14997元;原告章一貴將購買的規(guī)格50寸某品牌彩電一臺返還給被告。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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