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定意外 交通事故在其中
發(fā)布時間: 2018-04-12 15:56:28 |來源:中國網六安 | |責任編輯: 沈曄
最近,霍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人壽保險意外合同案件,保險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受害人家屬依法獲得兩份人壽保險金12萬元整。
事情是這樣的2016年2月,家住霍山縣大化坪鎮(zhèn)的受害人鄭某向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兩份《個人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障計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每份6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不幸的事情發(fā)生在2016年9月5日的中午,鄭某騎摩特車從城關回家的路上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交會時發(fā)生正面相撞,導致鄭某不幸離世,霍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無責,重型自卸貨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來鄭某家人與對方妥善處理了本次事故。
在處理了離世親人的事故后,鄭某家人就拿著這兩份人壽保險單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索賠,本來是鐵板釘釘?shù)氖?,保險公司竟以交通事故不屬于意外傷害等免責條款拒絕賠付。懷著對離世親人的悲痛,2017年10月,鄭某家人又拿起法律武器向霍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霍山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系明顯的意外死亡,屬保險事故,且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關于“交通事故不是意外死亡,應進行法醫(yī)學鑒定”的辯解不成立,不予采信,依法判處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鄭某家人兩份保險金計12萬元整,于法律文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判決下達后,保險公司不服二審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姚道龍 董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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